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接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详见勘察任务书 (注意:对于勘察任务书的内容,建议在本合同中作出约定。比如:查明地层岩性分布、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等工程地质条件等。)
1.6承接方式: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发包人。
2.1提供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内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勘察技术要求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提交的合格勘察成果资料至少应包括: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每份收费 元。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年 月 日开工, 年月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本工程勘探按1、土层每米进尺综合单价元/米;(注意:本项目地质是否有砂层或砾石层,如果有,是否是按土层的价格进行结算,请予以考虑,如果是按土层价格结算,则应予以明确,以避免结算时产生分歧。)2、岩层每米进尺综合单价元/米;(注意:本项目地质是否有强风化层,如果有,强风化层是否按这个价格结算,请予以明确。)3、岩土层剪切波测试每孔元/孔;4、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每孔扣除0.15米后进尺深度之和(土层和岩层均要扣除)进行收费,勘查费用预计8万元。本条约定的综合包干单价不因任何风险作出调整。
本合同的阶段任务为勘察主题乐园,完成本阶段任务并提交勘察报告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合格后内办理该阶段的验收和结算。结算后,发包人应于结算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元。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发包人要求,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发包人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经与发包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工作量或勘查工作不予变更。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交付的文件资料及勘探成果资料等泄露给任何第三人,否则勘察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发包人要求,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勘察人对勘察成果资料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勘察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交付的勘察成果资料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勘察人返工,勘察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勘察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勘察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出具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勘查成果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不予支付勘察费等费用;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逾期达 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勘察人还应承担每逾期一日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无
第九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南昌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发包人 贰 份、勘察人 贰 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