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单位:
承接单位:
合 同 书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房地产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造价咨询业务由乙方承担。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各自权益,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结合国家建设部、江西 省建设厅和 南昌 市有关规定及本业务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咨询服务费(含税):暂定为万元,详见附件。最终以甲方具体的委托项目为结算依据。
二、工作内容
1. 根据《》完成委托项目的工程预算书的编制。
2. 编制委托项目工程预算书、清单及标底。
工程项目预算书(或清单、标底)编制完成后,方需向方提交以下文件:
工程量计算若用算量软件及钢筋计算软件进行计算,须使用广联达软件,以便甲方复核;
工程预算编制说明;
所有工程量及钢筋抽样计算底稿;
以上所有资料的电子版壹套,文字稿壹套;
与施工单位核对后,数量与金额变化的说明及完整的清单。
3. 方提交的工作成果需按甲方要求的格式进行,封面须有各专业及项目经理的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三、质量要求
1. 方编制的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全面反映设计院出具的施工图纸中全部内容,不得多项、漏项,工程量计算准确。工程量平均误差率(统计各项工程量误差率的平均值)。若超出此项误差率,按超出金额的予以处罚。
2. 方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应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甲方提供资料并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
3. 方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必须文字清晰整齐,计算底稿条理清楚、步骤清晰,有较强的可复查性。
4. 方在接受、完成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
5. 方将不定期对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四、时间要求:
按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具体以本合同及委托书的要求为准。如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方应向方支付元的违约金;超过个工作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除应赔偿方损失外,乙方还应按咨询服务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费用计取及支付方式
1. 本合同咨询服务费按总造价的计取费用;
2. 在方提交完整预算书初稿及相关资料、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毕并经方复核,三方确认通过后,在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费用,付款前方须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3. 以上费用包含方应缴纳的一切税金,由方自行缴纳。
六、甲方责任
1. 方负责人为:方指令需经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生效,具体事宜方负责人可委托代表处理。
2. 积极配合方工作,为方工作提供方便。
3. 为方提供编制工程预算书所需的图纸、分包范围及供材料设备清单等相关资料(不含政府规范文件),对方提出的施工图等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并全力配合方进行工程预算的编制。若方就设计问题直接与设计院沟通,方应将沟通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知会方。
4. 监督检查委托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进度、质量,并对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确定。如方不按合同条款、方的要求执行,或工作成果质量达不到方的要求,方有权要求方进行整改,一切责任由方负责。
5. 如方发现方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造价咨询任务的进度时,有权要求方增加人员以达到完成进度的需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方负责。
6. 方有权要求方更换小组中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业务能力较低、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配合不力的造价咨询人员,方应在方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更换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延误的工期由方负责,方没有及时更换人员或者更换后方不满意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7.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方造价咨询费用。
七、方责任
1. 按合同约定完成方委托的造价咨询业务,工作中需注重与方的沟通和协调。
2. 成立工作小组,配备全职造价咨询人员,在合同生效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小组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造价咨询人员,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方并经甲方同意方可更换。
工作小组成员:
项目经理: ,技术总负责:
土建负责: ,土建专业:
安装负责: ,安装专业:
3. 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方的一切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组长签字后递交甲方。
4. 认真清点并保管好方提供的造价资料,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须如数、原样返还方提供的全部造价资料。如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书面通知方,若因未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致使工作延误及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方负责。
5. 对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工程量预算书、工程量计算底稿等相关书面及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6.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方造价咨询人员应对本合同及委托业务中的各种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等)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除外。
7. 无条件配合方的工作,对于方的任何工作要求均需无条件及时给予全力配合。
8. 方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方进行赔偿。
9. 方对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方应承担责任。
10. 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方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方书面认可其费用由方承担。
八、其他
1. 合同履行中,如对内容、要求有重大变动或因客观原因造成时间推延、增加任务,必须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2.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5.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南昌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6.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或合同印章后生效。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7.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账 号:
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