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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赠与合同

更新时间:2015-05-29 10:56:2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118

动产赠与合同.doc


 

动产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赠与财产
  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 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
  2.数量:________
  3.质量:________
  4.价值:________
  5.(是/否)有瑕疵:________
  第三条 赠与目的:________
  第四条 赠与物的交付
  1.交付时间:________
  2.交付地点:________
  3.交付方式:________
  第五条 手续办理
  乙方应在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 赠与的撤销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
  (2)对甲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________ 。
  2.甲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七条 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甲方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乙方可以要求交付。
  第八条 赠与物的损毁
  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甲方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甲方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甲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南昌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自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