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法律文件 > 法律文书 > 其他法律文书

管辖权分析意见书 被告

更新时间:2015-05-11 16:52:5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440

4-1管辖权分析意见书.doc




                  

管辖权分析意见书

尊敬的      

对于与        纠纷一案,本所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现就管辖权问题出具本分析意见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本案法院没有管辖权,建议提起管辖权异议

 

 

  (或者)本案法院有管辖权,但贵司仍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贵司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无论该异议是否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都将在程序上为贵司争取更多的时间作好应诉准备。

   

   贵司决定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应在本案答辩期限内(即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

 

 

 

                         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