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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法律风险的法律意见 被告

更新时间:2015-05-11 16:18:5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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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法律风险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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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案诉讼代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简要提出如下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一、解除合同需谨慎,找准理由和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与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两种情况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或者发生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还规定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即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通常采用书面通知送达的方式。

本案中,贵司通知解除与  之间合同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因此贵司的行为违约。若贵司当时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上表明是以田兵违约逾期支付货款等理由解除合同,则对贵司更为有利,法院不会认定贵司需向田兵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据此,本所律师提醒贵司,在履约过程中若需解除合同,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及解除权行使方式进行,谨慎确定解除合同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并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避免因解除合同行为不合法或不恰当导致贵司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二、完善发货凭证,及时对账确认货款并书面催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的情形是,出卖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出卖人已经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并需证明买受人支付货款的义务已发生且买受人逾期支付了货款。因此,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应特别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对于发货凭证,应载明货物的种类、数量、单价、发货日期等详细信息,要求出卖人授权人员,特别是买受人授权人员在发货凭证上签字并注明收货日期。对于多次送货的,出卖人应在合理的期间段内及时与买受人进行对账,双方共同确认货款发生额及欠付货款的金额等,并及时向买受人书面催收货款。

以上分析意见,仅供贵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