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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5-05-25 10:45:4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552

合伙协议书.doc


 

 

合伙协议书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
  

  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2. 合伙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_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南昌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1.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 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    合伙人(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