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部门】盛宏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件已经由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
近日,盛宏律师作为被告杜某某代理人,成功代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杜某某系被告宜春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股东之一,由于其拒绝为公司对外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以杜某某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起诉杜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要求杜某某赔偿公司损失998万元。本案经过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完全采信盛宏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最终以被告杜某某胜诉结案。
本案讼争的焦点是,股东除了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外,是否有义务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本次法律服务团队成员为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部副主任涂丰涛律师、合伙人赖敏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