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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处理《电梯配套工程合同》等合同之 法律分析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5-04-24 16:21:27 来源:原创       浏览:1270

法律分析意见书电梯合同保修.doc




关于如何处理《电梯配套工程合同》等合同之

法律分析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真审阅了贵司提供的关于贵司所购电梯的《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安装合同》、《电梯配套工程合同》,并听取了贵司有关工作人员对合同履行等实际情况的相关陈述。本所律师依据法律和现已掌握的相关资料,就合同如何处理出具法律分析意见,以供贵司参考。

一、关于电梯质保期内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责任主体

《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电梯使用许可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买方与  签订的《电梯配套工程合同》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产品安装合同》约定,产品由受托方实施安装,或者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并持有受托方开具的项目委托书的单位实施安装;安装质量的保修期为自产品安装所在地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之日起24个月,保修期内由受托方承担因产品安装质量产生的故障免费保修服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委托方和受托方须就竣工移交后的产品签订《产品保养合同》。《电梯配套工程合同》约定,本合同为《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安装合同》的补充合同;受托方负责电梯设备质保期的免费保养工作。

合同虽然约定由        承担贵司电梯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但《电梯配套工程合同》作为《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安装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可以认为,委托  承担贵司电梯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即成为贵司电梯质保期内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关于贵司是否须支付合同尾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若贵司的电梯质量不符合约定,贵司可以要求合同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对方减少价款。然而,依据合同约定已将电梯运至贵司、安装完毕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使用许可验收合格,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贵司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电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有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

若贵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在质保期间电梯发生故障后通知,但未能履行质保期间的维修、维护保养义务,贵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则贵司有权主张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此外,若贵司有证据证明派人故意毁损贵司电梯,则贵司有权主张赔偿贵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贵司是否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之日起24个月。质保期内,承担贵司电梯的维修和质保期内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保期届满后,没有免费承担贵司电梯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义务,而贵司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完成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但贵司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完成电梯维修工作,则通过合同委托、同意

以上法律分析意见,供贵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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